來源:匿名 發布日期:2015-06-16 14:17 瀏覽次數:299
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認定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建設,根據《國家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農經發〔2013〕8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1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依托農產品加工、物流等各類農業園區,集約要素資源,延長產業鏈條,培育龍頭企業集群,創新農業產業化發展模式,引領現代農業發展,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
第三條 建設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堅持省地共建、以縣為主;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的申報、認定與考核,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創建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的指導,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扶持政策,保障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發展基礎的農產品加工或物流園區,有專門的管理機構,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管理與服務;園區運行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規章制度健全,組織管理、經營管理和社會化服務比較完善。
(二)龍頭企業集聚。園區集聚了5家(含)以上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數量超過15家。示范園區內龍頭企業總體年銷售收入達到80億元以上。
(三)規劃編制科學合理。園區有詳細的建設規劃或建設方案,且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和農業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園區規劃面積不低于5平方公里,實際開發面積不低于3平方公里。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臺了支持園區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措施,有財政專項扶持資金。
(五)輻射帶動作用明顯。園區及園區內龍頭企業能有效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或一村一品示范村,帶動農戶范圍廣、數量大,利益聯結關系比較緊密,帶動當地農戶比例不低于50%。園區內龍頭企業原料訂單采購比例超過60%,參與產業化經營的農民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平均水平。
(六)主導產業優勢明顯。產業鏈條完整,加工轉化增值能力較強。有與園區相配套的高標準原料基地,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程度比較高,倉儲、包裝、運輸等產業配套發展。農產品加工轉化比重大,產品附加值高,園區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原料采購額之比超過2︰1。園區農產品加工值占當年園區工業總值比重不低于70%。
(七)農產品品牌發展較好。園區內龍頭企業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產品數量多,企業產品獲得省級以上各類品牌認證,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八)公共服務較為完善。園區主管部門或當地科研、質檢等行業主管部門自建或依托龍頭企業,建設了技術創新、質量檢測、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務平臺不少于1個,為園區內各類經營主體提供便捷優惠的公共服務。
(九)園區農產品加工業要保持穩定、快速增長,年增長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對產業特色明顯、發展快的山區可放寬認定條件。
第六條 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的申報程序:
縣(市、區)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擬定申報文本,經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擇優向省農業廳推薦。
第七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包括園區概況、經濟運行現狀、建設情況、帶動農民增收情況、農業產業轉型升級情況、公共服務平臺打造情況、所在縣基本經濟情況以及申報理由。
(二)主要文件,包括縣(市、區)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申報文件;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申報意見;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和推薦文件;園區相關文件,包括機構成立和管理人員任命等相關材料。
(三)園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當地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龍頭企業在劃定區域內集聚發展的證明材料;企業名稱、入住時間、占地面積、經營情況等。
(四)園區建設圖,包括發展規劃圖(園區范圍、面積、設施情況及建設方案);現有及預期入駐重點企業分布圖。
第八條 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認定程序:
(一)省農業廳產業化主管機構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格性進行初審,提出入圍的園區名單。
(二)省農業廳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行政管理部門中聘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入圍的園區材料進行評審,按照評審結果排出名單順序,提出評審意見。
(三)省農業廳產業化主管機構將評審的順序名單及評審意見,報廳長辦公會審定后,在湖北農業信息網等公開媒體公示一周;對公示無異議者,由省農業廳發文認定為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并授牌。
第九條 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方可納入國家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申報范圍,對發展突出的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優先申報為國家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
第十條 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指導與服務支持力度,整合現代農業發展專項、基礎設施貸款貼息、農業產業化信用擔保、農業服務體系建設、農業高產示范基地建設以及其他涉農項目,給予重點傾斜。
第十一條 對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實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確保規范運行,健康發展;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二條 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按照要求網上填報《運行情況半年報表》和《運行情況年報表》。同時向省農業廳和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供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實行兩年一次考核認定。已認定的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于考核年份填報《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考核表》,報所在地的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農業廳考核,考核標準與程序依照新認定的規定執行。對考核合格的示范園區,重新發文認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稱號。
第十四條 申報省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的有關材料必須客觀真實。存在舞弊行的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示范園區取消其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對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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